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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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05章 bug级理论!【二合一八千字求月票!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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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即指尖对着林月,嘴唇微微一张。

“啪!”

这就好似两个幼儿园的小朋友,用手比作手枪进行枪战。

很幼稚,三人隐隐有些不理解。

徐德收回手,他露出一副温和的笑容,淡淡看着林月,开口道:

“而不是凶器持有人的主观描述!”

“所以,哪怕凶器是李杰自己亲自造的,但.......”

说到这。

他微微一顿,双手一摊,摇头道:

“他就是一钳工,他还能比我懂搓出来的是什麽?”

虽然凶器是李杰搓的,但没徐德懂搓的是什麽.......

话落的刹那。

周围三人陷入良久的沉默,张了张嘴,显得欲言又止,但愣是一句话都说不出来。

良久。

还是身侧的钱昊思索片刻,这才缓缓说道:

“徐律师您说的确实没问题,凶器是靠客观标准判定,而不是人的主观思维定义。”

“但.......”

“从客观标准来看,涉案凶器,依旧是一柄货真价实的枪!”

钱昊深吸一口气,他决定不再摸鱼了,而是脑子一动。

下一秒。

有关《枪支管理法》的法例就出现在脑子里。

钱昊稍稍检索,旋即缓缓开口道:

“枪械的判定是比较严谨的。”

“一般来说,是从三方面来鉴定一个东西究竟是不是枪。”

说着。

他伸出三根手指,再次说道:

“分别是:动力、结构、威力;这三者必须同时满足。”

“其中,动力指的是,器械内存在可使用火药、压缩气体、弹簧等可以施加动力的东西。”

“结构很简单,就是存在有管状器具,也就是‘枪管’的东西。”

“而威力就很简单了,达到‘足以指认伤亡或丧失知觉’的量化标准,枪口比动能≥1.8焦耳\\/平方厘米。”

也就是说。

一个东西存在枪管,内部存在可以做动力的结构,且这个动力可以造成≥1.8焦耳\\/平方厘米的威力。

那麽。

这就算枪!

看着是不是其实很松垮的?

实则不然,尤其是‘威力’,1.8焦耳\\/平方厘米的动能,一般是什麽画面?

这麽说吧。

你在超市,路边玩具摊,那些给小孩玩的塑料仿真枪,其中有许多都能达成!

只要可以近距离打穿可乐罐,铝制易拉罐,其动能基本就达标了,而这两种罐子多软基本不用过多解释。

总之......

如果真要按照《枪支管理法》严抓。

理论上,那些贩卖玩具的小商贩,都能算一个‘非法贩卖枪支罪’!

“李杰的枪械,其动能经过计算,被定为60焦耳!”

“其次,凶器也存在明确的枪管。”

钱昊摸着下巴,眼眸中流露出冷静,缓缓开口道:

“因为这是要制作假肢,如果要是将两头空洞封堵,就模拟不了膝盖。”

“若是内部填实,便会过重,所以,枪管被保留下来。”

“威力、管状物、动力结构。”

“同时满足三者,完全符合《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》中,针对‘枪械’的判定标准!”

综上。

弹丸击中魏田,那麽...也会被判定为,持枪杀人。

不过......

话虽如此,但是。

“不不不,判定枪械的原理,确实是这三者。”

“但,其中针对管状物却并非单纯存在管状物!”

只见。

徐德忽的推了推眼镜,他看着面前的钱昊,忽的开口补充了一句。

“所谓的‘管状物条件’,指的是‘管状器具发射’!”

“而不是存在‘管状物’‘发射’这两条因素!”

东国的文化博大精深,一句话,如果多一个‘,’那麽都会导致意思不同。

管状器具发射,和‘管状器具,发射’,这是两种不同的意思!

前者指的是,枪械射出的子弹,经过管状物调整飞射方向,实现精准打击。

後者。

则是存在‘管状物’,以及子弹发射。

而根据《枪支管理法》来看...前者才被划为判定枪械性质的条件!

也就是。

如果你制造的东西,存在枪管,且也能发射子弹,但如果子弹并不是通过枪管发射,那麽......

“根据《枪支管理法》来看......”

“理论上,这就不是枪!”

徐德眼神一凝,好似是在说脑筋急转弯一样,但意思却很明显了。

这话落下的刹那。

钱昊林月王超三人,明显愣住,他们刚想反驳,但忽的顿住。

是了。

这个条件不能断句,必须连起来组成‘通过枪管发射子弹’,随後再同时构成‘动能来源’‘威力量级’,才能指定一个东西为枪。

为什麽?

看起来是不是有点奇怪?

这麽说吧。

“林律师,钱律师。”

“如果,现在我找来两根钢管焊接成一个‘y’形,再用弹簧代替皮筋,制作出一个弹弓。”

“弹簧蓄能,将钢珠抛射出去,可以打碎一个啤酒瓶。”

“其动能远远超出‘1.8焦耳\\/平方厘米’,甚至是法律规定的数倍!”

徐德眼睛微微睁大,他好似是在试探法律的底线。

说出的话有些反常识,甚至绝大多数人都没想过,但偏偏......却是在以法律的角度开口。

徐德道:

“此时,我这个弹弓,它具备《枪支管理法》中针对枪械的‘钢管、弹簧、威力’三条定义。”

“完美满足判定枪械的依据!”

“但是,你能说我这弹弓是枪吗?”

能吗?

不能!

因为从客观角度来讲,这就不可能是一把枪,哪怕符合,也依旧不能以枪的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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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你自己手搓了一把枪,用这玩意打死了人,那麽,你主观意识说这不是枪是一个烧火棍,难道法律就会认定你用烧火棍打死了人?

不会!

总的来说。

“凶器的判定,是看客观司法标准的。”

徐德开口道:

法律对一个东西的判定,判定这究竟是什麽玩意,是有一套明确的客观标准的。

个人主观上的意识判定,无法影响客观标准。

比如。

你比了个‘7’字,你主观上说这是枪,那麽,这真的算枪?自然不算。

同理。

“不说官方自己的鉴定,单单是被告人李杰自己都承认这是一把‘枪’。”

李杰没有说谎,毕竟他也没说谎的必要,案发过程全被拍了下来,他给自己辩解最多也就多活个一两天,反倒是还要承受24小时的审讯。

对他来说,能把魏田杀了...已经够本。

所以......

“你看,这是2003年,5月1日,枪杀魏田後李杰被羁押的口供。”

“林律师。”

“刚才那就是我说的‘枪’,而我,也对你开了枪。”

“那麽,你是不是被枪击了?”

“我是不是也需要被警方逮捕,判我一个非法持枪罪,以及枪击他人的罪责?”

林月微微一顿,旋即明白对方意思。

这话落下的刹那。

现场几人微微一顿。

枪...是怎麽判定的?或者说,什麽东西,才能被判定为一把枪?

“林律师,你看,我手里也有一把枪。”

徐德再次开口,这次语气很是淡然,他伸出一个拳头,食指和拇指伸直,比划出一个‘7’字形。

“口供上,李杰原话是:‘枪是我自己造的,87年打鸟用的,一共就造了一把,本以为.......’”

林月指了指文件上的信息。

是的。

李杰确实承认了,警方、法院、检察官、被告、原告,都将凶器认定成了枪。

没有人对这东西有质疑!

谁家假肢会有枪管!?

“不对不对不对,这不对的!”

林月连忙摇头,他连忙将一侧的文件拿来,上面的字迹很是清晰。

几人凑近一看,发现这文件赫然是一审相关的信息材料。

“这是一审信息。”

但话又说回来了......

“枪械的判定...是根据人的主观意识所定义的吗?”

徐德突然眉头一挑,看着面前的人,露出个试探性的表情。

他微微低头,盯着对方的眸子,又道:

“林律师,你觉得呢?枪是怎麽判定的?”

第305章 bug级理论!【二合一八千字求月票!】 (第1/3页)

说实话,林月觉得,一个法学人不应该...最起码不能满脑袋都是这种近乎挑衅司法的思维!

什麽叫...这是一个假肢?

谁家假肢内部存在‘钢珠’?

谁家假肢可以将钢珠发射出去将人打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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