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如何破之?颜异案的卷宗在张汤的辩护体系中处于什么位置?他在规则迷宫中用什么条款来替颜异案辩护?”
谢道蕴的回答极简洁也极精准:
“张汤在自己所写的律法中,从未将‘微笑’正式列为腹诽罪的证据。他当然不敢——因为微笑永远不可能被定义。所以你在规则迷宫里找不到任何一条直接写‘微笑等于腹诽’的条款。
但他写了另一条:‘凡腹诽者,以人证为重,物证次之。’”
陆悬鱼将这句话在心里过了一遍,然后立刻明白了一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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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证——这便是张汤在腹诽罪上所有的定罪根基。因为腹诽罪本身不可能有什么物证,他便在自己的律法中规定:腹诽罪的人证优先于物证。既然物证本身不存在,那么只要他能提供一个“人证”,就能合法地定任何人的罪。
但问题在于——人证是可以伪造的。王式的“人证”是那个张汤安插在他家附近、自称听到他在家中向妻子发牢骚的密探;颜异的“人证”是那个张汤自己安插在颜异府上、自称看到颜异微笑的马厩杂役。这些人证没有一个是独立的、可验证的、经得起对质的。
而张汤自己后来被反噬入狱时,也是被同样的手法——伪造的人证——打垮的。
“以其矛,攻其盾。”陆悬鱼低声说出了这六个字。戒指上的簪花小楷重新流转,谢道蕴的下一行字浮现在他指节上:
“正是。张汤在腹诽罪上,要求法官和陪审团采信他提供的人证,但他自己在被政敌以同样的罪名反噬时,却辩称那些不利于他的人证都是‘伪造之辞、诬陷之言’。
张汤在武帝面前语塞——他当然拿不出实证,因为腹诽罪本身就不可能有什么实证。但真正让他失宠的,不是没有证据,而是武帝问了他一个问题。
武帝问他:‘颜异微笑一事,卿何以知之?告发者乃马厩杂役,何以闻颜异与宾客之语?’这个问题张汤答不上来。因为那个告发颜异的马厩杂役,根本不可能听到颜异和宾客的谈话。
张汤是在颜异府上安插了密探——不是马厩杂役,是张汤自己的人——用伪造的告发信、伪造的供词、伪造的证人证言,将一个微笑编织成了一条死罪。
武帝明白这一点之后,对张汤的信任便开始动摇了。不久之后张汤自己也被政敌以同样的手法——伪造证据、安插密探、买通告发者——反咬一口,最终在狱中自杀。”
陆悬鱼听完谢道蕴的陈述,左手无意识地攥紧了拳头,指节捏得发白。戒指上那几行簪花小楷安静地悬在他指节上,谢道蕴没有再往下说,只是在等他自己消化。他沉默了好一会儿,然后开口问了最关键的问题——
他在腹诽罪上采用了两套完全相反的证据标准——对自己不利的人证,他要求必须是物证优先,人证无效;对自己有利的人证,他规定人证优先,物证次之。
这便是他律法体系中关于证据规则的致命漏洞:人证与物证皆可伪造,而他在不同案件中将‘伪造’的权利完全垄断在自己手中。”
陆悬鱼在听到这句话时,通神之境的识海中,忽然像是有一道亮纯的金色闪电划过。他之前找到的那些漏洞——师丹案和女婿之父案的双重标准、盗一钱和盗百钱同罪不同罚、腹诽罪的定义权被执法者个人完全操控——所有这些漏洞,归根结底都指向同一个根源:
张汤在自己所写的律法中,为自己保留了对证据规则的最终解释权。他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在什么案件中采信什么人证、在什么案件中排除什么物证。
这种不被任何规则约束的自由裁量权,
第二三七章 白玉戒指 (第2/3页)
陆悬鱼的呼吸停了一瞬。他刚才在石碑上读到“腹诽者与诽谤同罪”这条律法时,心中涌起的那股深沉的寒意此刻又从脊背升了上来。
他原以为王式是腹诽罪最典型的牺牲品——在家中关着门对妻子发了几句牢骚便被抄家灭族。但现在他才知道,连“关着门发牢骚”都算是“有行动”的。颜异连牢骚都没发,连嘴都没张,连一个字都没说——他只是微笑了一下。而张汤以这个微笑为证据,将一位位列九卿的大司农处以死刑。
“颜异被下狱之后,朝野震动。九卿之中有好几位联名上书武帝,请求重新审理颜异案。武帝将这个案子交给了赵禹复审——赵禹也是酷吏,和张汤齐名,但赵禹在复审之后给出了和张汤完全相反的结论:
颜异之微笑,乃‘闻宾客之言而不置可否’;腹诽之罪,乃‘被告需有诽谤之实’;微笑非诽谤之实,故腹诽之罪不成立。赵禹的复审结论递上去之后,武帝亲自召见了张汤,问他颜异案到底有没有实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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