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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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12章 徐德:这根本就不是枪!【二合一七千字!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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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原告人,请不要擅自打断我方发言,若有下次,我方有权向审判台对你方申请逐出庭审处置!”

徐德先是威胁对方一言,不等对方开口辩驳,便又道:

“况且。”

“我方,什麽时候说是依照动能判定,作案凶器是否为枪的?”

“更别提凶器本身就不具备所谓的动能。”

检察官梁秉信,好似是被什麽欺骗了一样,他脸色微红,表情却十分严肃,此时屏息凝神,将心沉到了谷底,沉声说道:

“审判长。”

“依据《东国人民枪支管理法》第46条规定。”

“有关枪械鉴定中,没有任何一条说明,一个器具是以是否存在‘击发装置’进行裁定是否为枪的!”

还是那句话。

民间手艺人多。

你设置的鉴定标准越是繁杂,越是细节,那麽,手艺人就越是高兴。

电击击发装置这种玩意,哪怕是2003年都有。

你写具备击发装置才算枪,而电击击发也算?

气枪了解一下!

所以,为了保守起见,便直接从‘类型’上一刀切,包含的东西就那三样。

不过。

徐德听到这话,却是一脸不耐的开口道:

“公诉方,请你方注意庭审纪律!”

众所周知,徐德向来遵纪守法。

这怎麽一个个的偏要在自己说话的时候打断?

哪怕是检察官也不能这麽干!

“如若公诉方再扰乱秩序,那我方......”徐德顿了顿,刚想说将其逐出法庭,但意识到对方身份後,便说不出了。

为什麽?

因为法庭没有驱逐公诉方这一说法。

是的。

法官最多可以让证人、律师、当事人回避,却不能让公诉人回避。

徐德想了想,索性收敛语气,语气十分大方的开口道:

“那我方,将会对你方表达强烈的不满!”

表达出来有没有用你别管。

反正说肯定是得说的!

不过此时。

公诉席却是没闲心理会徐德的意见了。

检察官梁秉信,此时呼吸稍稍急促,大脑中快速思索,转瞬间,便想到当初所依据的法例,当即无视对方的抗议,沉声道:

“审判长,有关枪械的判定,依据《枪管法》第46条,原文明确规定。”

“其中,核心认定标准有三点。”

“致伤力、动力、管状物!”

“其中,动力既没规定是否具备稳定发射条件,也没规定必须存在击发装置。”

“而《凶器机械结构定性鉴定》这份回执鉴定中,也明确规定具备‘发射装置’,也就是‘管状器具’,即枪械所具备的枪管。”

这两点就是核心观点。

其中,有关上述动力...这玩意包含万象,可以说只要能制造出动力都算。

直接一举掐灭了一些可以走漏洞的违法想法,将气压、火药、机械动力、电都算了上去。

如果你设计出一把枪。

哪怕这把枪是核动力,不属於立法时所存在的所有动力来源,但只要具备动力,那麽,这核动力也算。

当然,如果你能造出来,也许《枪管法》这法律就对你失效了。

此外。

至於致伤力......

“根据鉴定,凶器所爆发出的动力,明显已经超出标准的‘≥1.8\\/平方厘米’的判定!”

公诉席。

检察官梁秉信微微吸了口气,让自己的情绪缓解下来。

待到思绪冷静多了,梁秉信这才缓缓开口道:

“除此外,案件受害者魏田已经死亡。”

“致伤力也达成。”

“综上所述,就本案,涉案凶器与凶杀方式,均符合枪管法中鉴定标准。”

“也就是说,此凶器...本质就是一柄枪!”

一个凶器,有枪管,能杀人,有动力,这基本就是枪了。

这很符合司法从业人员的常识。

但问题来了。

“异议!”

“审判长,被告方有异议要表述。”

“有关公诉席所说,我方认为并无纰漏,但,枪管法中,还明确规定了一条‘管状器具发射’!”

被告席。

徐德此时站起身来,他只是淡淡开口说了一句,旋即缓缓顿了顿。

紧接着。

就看到徐德一只手比了个‘ok’的手势,食指和拇指比了个‘o’,另一只手则是攥住只伸出一根食指。

旋即。

徐德挑了挑眉,他试探着将食指往‘ok’里塞入,而同时间。

他的声音也随之而来。

“公诉人,请问。”

“导致魏田死亡的‘钢珠’...它是从‘管状器具’里发射出去的吗?”

话落。

公诉席,检察官梁秉信刚想说话,但紧接着,整个人愣住。

他嘴唇微微蠕动,面色逐渐从黄转为红,像是熟透的烧鸭。

徐德再次挑了挑眉,眉宇间可谓龙飞凤舞,他盯着这黄石黄检察官的好友,又试探着询问。

“是吗?”

“公诉方,请你方正面回答一下我方问题。”

“请问...导致魏田死亡的弹珠,是否是倚靠管状器具,从枪管中发射出去的!?”

“请你方作答!”

眼下再看......

回执报告上...还真没一个存在‘扳机装置’的字眼!

“异议!”

公诉席中。

此刻。

翻开材料,审判长赵忠看向材料,立马就按照记忆,找到了上面那有关分析器械结构的回执。

这麽一看。

审判长赵忠有些迟疑住。

回执报告上,只描述了这玩意存在什麽装置,没有以枪的角度说不存在什麽。

因此,他们一开始还没注意到,但经过徐德这麽一赤裸裸的提醒。

这下。

众人算是彻底看清他手中的两份材料,整个人不由愣了又愣。

早...早已记录在内?

“不...不对!”

“被告方,请你方考虑好再进行开口!”

说着。

他没有犹豫,在书记员将两份材料递交上去後,又从林月那,抽出一份《凶器机械结构定性鉴定》的鉴定。

“诸位,这是一份有关凶器结构鉴定的报告。”

“其中,鉴定中,明确说明凶器不存在任何‘击发装置’。”

审判台上。

可以在什麽领域减刑?

依旧是《刑法》16条,‘意外事故’。

即:动能较小,在可预料到,但极小概率才会导致人员死亡的‘意外致人死亡罪’!

这也确实。

只不过.......

原告人席位。

律师王燕好似是意识到什麽,回过神後连忙开口,焦急辩解着。

“案发後,警方曾根据死者体内残留的弹丸,委托法医做出一份鉴定。”

“其中,报告上明确写明,导致受害者死亡的弹丸,爆发出‘60焦耳’的动能!”

“虽动能较小,可...依照相关法律规定。”

“这两份回执报告,是早已被案件记录在内,经由法院、检察院、被告、原告四方所知晓!”

“而这两份报告便是......”

“《凶器机械结构定性鉴定》,以及《枪械稳定动能检测》!”

“上述两份报告,完全可以充当我方辩诉角度的依据。即:致魏田死亡的器械并非枪械!”

话落。

“只要爆发出超过1.8焦耳的动能,即可按其余信息判定凶器归属。”

换句话说。

60焦耳的能量,虽然难以致人死亡,但这跟判定是否为枪无关。

所以。

有关《枪械稳定动能检测》的鉴定...理论上最多只能当一个减刑辩诉。

第312章 徐德:这根本就不是枪!【二合一七千字!】 (第3/3页)

。”

“随後,於8月24日,两份鉴定回执交给法院。”

说到这。

徐德微微顿了顿,开口提醒了众人一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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